街道各大办、各社区:
《左家塘街道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工作委员会
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11日
左家塘街道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街道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雨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雨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定》《雨花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雨财发〔2023〕7号)等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指我街道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以及所有自持构筑物(含各类房产及附属设施等)等。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街道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遵循统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需经街道党政会决策审议通过,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街道财政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加强指导。街道纪检监察室对资产租赁工作进行监督。
租赁流程
第四条街道国有资产有需要对外出租、续租的,街道经济办、财政所联合并会同纪检监察室对周边相关同类型物业资产租金情况进行市场调研并对租金形成建议意见,采用书面报告方式向街道主要领导提出租赁方案(含租赁合同、租赁参考价),再报请街道党政会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街道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街道纪检监察室、经济办、财政所各留存一份。
合同监管
第五条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前1个月,街道经济办应会同分管领导一道向街道主要领导提出下一步处置方案,并报请街道党政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再行订立其他补充协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订立的,经报请街道党政会审核同意后执行。补充协议由街道纪检监察室、经济办、财政所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街道要加强租金收缴管理的工作力度,街道经济办要及时与街道财政所核实核对账务。对于欠租的要第一时间催缴,催缴不成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资产租赁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大化解力度,化解不成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条街道经济办指定专人对街道资产租赁合同履约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管理。每月开展日常监管不少于1次,重点对是否存在翻建、扩建和改造行为,是否存在改变租赁用途及转租行为进行监管。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向街道主要负责人报告。
责任追究
第九条街道国有资产出租,需严格履行报告审核手续,未经报告审核自行对外出租,街道将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条街道国有资产租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纪检监察室责令及时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不进行市场调研及租赁交易的;
(二)将应整体租赁项目化整为零的;
(三)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市场化租赁交易的;
(四)不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租赁的。
第十一条负责街道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与意向承租人、合作方相互串通勾结,损害街道国有利益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侵占街道国有收益的;
(三)失职、渎职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