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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对象自愿申请处置多余保障住房(回购)及自购住房补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6-06    来源:区征地服务中心字体大小: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做好被征地群众安置工作,鼓励实施纯货币化安置,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和记AG<关于明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发〔202014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自愿申请处置多余保障住房(回购)对象

自愿申请处置多余保障住房(以下简称“回购”)对象为雨花区征收城市规划区内按长沙市103号令实施货币安置征地拆迁对象中经审核取得保障住房申购指标的待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回购,每户原则上需保留一套安置房源,户内家庭成员已购商品住房或提供有其他住房保障证明资料的经申请后,户内保障住房申购指标可全部回购。

(二)自购住房补助对象

回购对象办理回购手续后,自签订处置多余保障住房(回购)协议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了雨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住房(含200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成套二手住房),取得自购住房补助资格,购房时间以网签备案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二、回购原则、标准、流程

(一)回购原则

1.自愿申请的原则。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自愿申请,户内家庭成员同意后办理回购手续。

2.先审核指标后申请回购的原则。所有申请回购对象均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取得保障住房申购指标后才能办理回购手续。

3.符合户型匹配的原则。回购后户内保留面积须与保障住房房源户型面积相匹配。

4.回购即安置的原则。回购为安置对象自愿选择的安置模式之一,当次回购面积自资金拨付到位之日起为当次完成安置面积。

5.分批办理的原则。以街(镇)为单位收集整理回购申请资料,分批次申报办理,原则上每半年办理一次。

(二)回购标准

1.回购标准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0+5㎡、半边户80㎡、世居非40㎡的基准模式,每个指标分别按38万元、28万元、11.2万元进行回购。回购款项包含长沙市103号令及配套文件规定因自愿申请不购买区人民和记AG提供的保障住房可发放到户的购房补助费。

2.保障住房申购5㎡物业配套非住宅购买保障住房可享受的装修补贴等权益属房屋配套功能或权益,包含在回购之中,配套功能或权益随房屋一并处置,回购对象及家庭成员均不得再针对本次回购所对应的房屋主张包括但不限于5㎡物业配套非住宅屋及装修补贴等任何权利。

(三)回购流程

1.提出申请。自愿申请回购对象填写《安置户自愿申请处置多余保障住房(回购)承诺书》《安置户自愿申请处置多余保障住房(回购)申请审批表》,户主及全部家庭成员签字盖手印,交所属村(社区筹委会)签署意见报街(镇);街(镇)复核汇总回购对象申请资料后填写《安置户自愿申请处置多余保障住房(回购)情况汇总表》,签署意见后报区征地服务中心。

2.资格审核。区征地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对象回购资格、回购面积及回购金额等情况。

3.申请报批。街(镇)根据资格审核情况专题报告区人民和记AG,经批准后交区城投集团办理回购手续。

4.签订协议。区城投集团负责组织与回购对象签订《安置户自愿申请处置多余保障住房(回购)协议》。

5.资金拨付。区城投集团负责根据协议约定拨付回购资金。

、自购住房补助原则、标准、流程

(一)自购住房补助原则

1.先购后补的原则。回购对象购买雨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后再申请给予补助。

2.户内享受的原则。以保障住房申购分户或征地拆迁分户为单位,回购资格与补助资格户内家庭成员共享,即同一户内任一家庭成员回购后其他家庭成员购房可申请补助。

3.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户内同一回购指标申请享受相应补助金额后,家庭成员另行购房不得重复使用。

(二自购住房补助标准和计算方式

1.补助标准。按照户内回购对象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0+5㎡指标补助10万元、半边户80㎡指标补助10万元、世居非农40㎡指标补助5万元的标准核定,回购面积每增加或减少20或递减补助款2.5万元,依此类推。

2.计算方式。同一户内实际补助金额以回购面积所对应的补助标准为上限,按照其购房款总额占回购总额的比例进行计算,购房款总额以网签备案购房合同明确的购房价总额为准。即购房款总额大于或等于回购款总额时,按标准发放全额补助资金;回购对象购房款总额小于回购款总额时,按照购房款总额与回购款总额的比例乘以自购住房补助标准计算上限金额进行发放。(如某户回购200农集指标,回购款为95万元,商品住房购房款120万元时,补助款为25万元;商品住房购房款为80万元,则其补助为:80万元÷95万元×25万元=21.05万元,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自购住房补助流程

1.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提供本人或户内家庭成员回购协议、商品房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属村(社区筹委会),填写《雨花区回购对象自购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2.资料初审。由村(社区筹委会)收集整理申请资料,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对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进行初审,签署意见报街(镇)复审后交区征地服务中心。

3.资格审核。区征地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对象回购情况、补助资格;区住建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情况。

4.资金拨付。区城投集团负责核实所购雨花区区域范围商品住房的真实性,核定实际补助金额并拨付资金。

四、资金筹集

雨花经开区范围内由雨花经开区参照本方案标准筹集资金并另行制定相关流程;雨花经开区范围外由区城投集团负责回购资金、自购住房补助资金的筹集。

五、部门职责

区和记AG办负责统筹调度、确保实施效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与支持;区住建局负责对自购住房补助对象购买商品房的相关审核工作;征地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对象安置指标、回购资格、自购住房补助资格等工作;区城投集团负责核回购自购住房补助对象资格、资金、面积、程序办理、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各街(镇)负责回购自购住房补助政策宣传及具体组织实施。

、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文件发布之日,文件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安置户自愿申请处置多余保障住房(回购)协议》的,回购标准按原规定执行,不享受自购住房补助;文件发布之日签订《安置户自愿申请处置多余保障住房(回购)协议》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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