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记AG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和记AG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长沙市雨花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1    来源:区司法局字体大小:

    雨政办发〔2024〕8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和记AG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

    长沙市雨花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雨花经开区,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镇人民和记AG,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长沙市雨花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和记AG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和记AG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长沙市雨花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应急处置

    4.3 搜救行动中止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通信与运输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附件1 长沙市雨花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图

    附件2 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系表

    长沙市雨花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水上搜救行动,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雨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水上涉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搜救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上搜救工作在区委、区人民和记AG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

    1.4.3依法规范,科学决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开展水上搜救行动,规范应急处置行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处置能力。

    1.4.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事件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5.1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下。

    1.5.2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

    1.5.3 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30人以上60人以下人员遇险;10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

    1.5.4 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0人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60人以上人员遇险;3000总吨以上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100吨以上。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区应急委下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搜救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设立雨花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指挥长:区人民和记AG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和记AG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外事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事发街道(镇)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由区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指挥部

    (1)统一指挥协调全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

    (2)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调动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做好搜救应急相关工作;

    (3)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

    (4)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搜救应急行动、视情况向上级或其他区(县)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请求帮助和支持;

    (5)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6)对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7)承担区委、区人民和记AG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

    (1)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3)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

    (4)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核实水上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

    (6)负责相关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分析、评估、上报、总结;

    (7)负责与成员单位、专家进行联络与协调;

    (8)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水上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

    区委外事办: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和处理。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电部门做好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过程中电力保障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因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群众,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水上搜救经费保障,并监督使用。

    区交通运输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水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保障用于水上险情应急救援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力量参与水上人员和财产救援。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负责对江河、湖库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区文旅体局:配合区指挥部做好水上事故险情区域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承担水上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治安保障工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所需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船舶、浮动设施火灾事故(包括爆炸)救援工作和伤员、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提供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参与污染水域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街道(镇):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当地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开展善后处理。

    2.3 专家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为应急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专业指导、预测评估、技术培训,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2.4 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况成立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长按照区指挥部指令承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现场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执行区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报告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措施或终止行动的建议;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的组织、指挥,做好善后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施救组、善后(医疗)组、安全保卫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事发街道(镇)及其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落实区指挥部指令;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启动相关保障预案,确保现场治安、医疗救援和通讯畅通;并及时上报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抢险施救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事发街道(镇)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家勘察应急事件现场,提出现场抢险方案,实施以救人为主的抢险措施;调集抢险救援所需器材、物资和抢险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善后(医疗)组:由事发街道(镇)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配合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协调事故伤亡人员安置处理。

    (4)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警戒、控制、保护应急事件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水域,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5)后勤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发街道(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保障搜救行动的信息、通讯、交通畅通,所需的各种设备、物资及时送到现场。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风险分析

    3.1.1区指挥部各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人民和记AG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1.2区指挥部各成员及有关单位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区、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1.3区人民和记AG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3.1.4获悉可能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街道(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获悉可能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街道(镇)、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区人民和记AG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区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或接收到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参照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向区人民和记AG报告。蓝色预警由区人民和记AG确定,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报省、市人民和记AG确定。

    (2)预警级别确定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和记AG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3)预警信息一般包括:船舶质量技术状况、船舶营运、船舶驾驶操作等突发事件风险源;气象、水文等诱发风险因素;因水上突发事件带来的影响等信息。

    (4)预警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向下传达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通知各水上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通知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水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和记AG(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程序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船长等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及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险情或事件报告后,及时与事发地有关部门联系,迅速确认水上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并通知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及时向市水上搜救指挥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2报告内容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快捷、准确,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涉及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船舶名称、载人数量;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损害程度等情况;

    (4)事件的简要经过及目前处置情况;

    (5)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6)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3.3.3信息通报

    渔船发生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下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或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事件或险情,通报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船舶火灾或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通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因治安事件等水上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事故与险情,通报区公安分局。

    发生地位于相邻行政区域交界水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和记AG。

    3.3.4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死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Ⅳ级)水上突发事件,区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水上搜救指挥部办公室。

    4.1.2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水上突发事件,区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Ⅲ级、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Ⅲ级、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接受省、市水上搜救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4.1.3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应急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上报事态发展。区人民和记AG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交通、应急、公安、消防、医疗等救援队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建若干应急小组。

    (2)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制定现场具体搜救的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

    (4)要求遇险船舶积极组织自救,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通知有关救助力量(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采取相应行动,包括现场救援、应急支援、后勤保障等;确定应急通信联络方式。

    (5)保持应急通讯畅通,及时反馈现场信息;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搜救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6)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7)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8)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9)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减少搜救力量的建议,对区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议意见。

    (10)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事发水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并做好善后处置。

    4.3 搜救行动中止

    受气象、水况、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水上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可能严重危及人员、船舶、设备等自身安全的,区指挥部可决定中止水上搜救行动。中止条件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搜救行动。

    4.4 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通过和记AG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原因、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5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涉事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

    (3)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和再次发生险情的条件已经消除;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水域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5.2.1 Ⅰ级、Ⅱ级水上突发事件报国务院或省人民和记AG决定调查牵头部门;Ⅲ级水上突发事件报市人民和记AG决定调查牵头部门;Ⅳ级水上突发事件报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决定调查牵头部门。

    5.2.2 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勘验事件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

    5.2.3 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

    5.3 善后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区人民和记AG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伤病人员的救治,获救人员的生活安置,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征用物资的补偿,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恢复正常通航秩序等。

    5.4 评估总结

    应急行动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向区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各成员单位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充分掌握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收集本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6.2 经费保障

    区水上搜救应急保障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保障。

    6.3 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物资储备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配置应急指挥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应急防护设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 通信与运输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通信联络方式,加强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间相互联系,确保水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相关成员单位要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及时对事件现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5 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应急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队伍要吸纳专业人员参加,建立典型案例信息库,开展技术研究,为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人民和记AG、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交通运输部门、船舶运营企业、船主应加大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提高船员、公众的预防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对水上搜救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区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技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水上突发事件: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因人为、自然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江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援助,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命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航空器坠水和水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船舶触礁搁浅、船舶失去动力等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8.1.2 内河通航水域: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长沙市雨花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图

    附件2

    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系表


    长沙市雨花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信息报告和处理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6. 应急救援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水电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维护

    6.6 人员防护

    6.7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施行

    长沙市雨花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属地和记AG主导的原则,整合雨花区辖区内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全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同处置能力,消除或控制、减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长沙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雨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雨花区境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路桥隧道坍塌事故、道路基础设施严重损毁、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以及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人民和记AG的统一领导下,事发街道(镇)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2)分级响应,协同作战。按照事故发生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3)快速反应,以人为本。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迅速高效实施救援。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程,坚决履行职责,落实安全保障,科学合理实施救援。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组成。

    2.1 指挥机构

    在区应急委下设立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或需要相关单位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实施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行动。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人民和记AG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和记AG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人

    成员: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单位)、设高速公路的街道(镇)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由区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参与全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指挥、协调雨花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区人民和记AG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街道(镇)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示,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纪委监委: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问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部门或街道(镇)有关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做好事故应急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督促医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物资生产、供应。

    区民政局:负责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民政领域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群众,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伤待遇、社会保障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应急救援装备参与工程抢险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协调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运输,参与危化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卫生健康局: 承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托部门单位的专业力量为应急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并调集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到场;协助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属地或部门单位根据事故或灾害现场需要组织对滞留人员进行临时性安置或生活救助;参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因突发事件造成有关燃气设施损坏的抢险和抢修。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区公安分局:负责根据事故现场需要或指挥部的命令,调集治安、交警、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警力到现场承担警戒、人员疏散、转移、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任务;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内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参与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根据需要协助现场道路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必要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或相关路段协助对堵塞车辆进行引导、分流。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中车辆起火、发生爆炸等火灾扑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危化品泄漏处置,协助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洗消。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环境,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协调高速公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协调解决后续环保方面的遗留问题。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助主管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一定范围内地质灾害开展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应急启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调度清障施救车等工程车辆进行救援;在指挥部统一调度下协助进行现场外围警戒和车辆分流;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向各级人民和记AG和部门报送突发事件情况;在不影响救援的情况下,经区指挥部同意进入现场内部进行事故勘察及路损鉴定;道路及附属设施后续处理工作;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涉高速公路的街道(镇):负责本区域内的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开展并加强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2.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时,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2.5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需要,派出区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1)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协调、沟通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力量调配;协调组织各种应急物资装备的供应,督促救援任务的落实;保持与区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上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与报告。

    (2)现场应急行动组职责

    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设立综合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电力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组等。

    综合组:由区交通运输局为主,负责现场指挥部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专业处置组:由区交通运输局为主,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治安交通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为主,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为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

    通信电力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通信管理、电力部门为主,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供电。

    新闻协调组:由宣传、网信、公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

    救灾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镇)统筹,负责现场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处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区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公路毁坏或交通中断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以及各种可能对高速公路所在地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对可能引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

    3.2.2 处警

    接到报警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赶赴现场处置。一般(含一般)以上事故须及时向区人民和记AG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3 安全警戒

    根据需要,辖区交警部门到场后根据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现场处置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相关规定负责做好现场安全警戒。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1)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12 小时以内可以恢复通车的。

    (2)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损失,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12小时以内可以恢复通车的。

    (3)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的。

    (4)发生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短时间难以恢复正常秩序的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

    (5)在高速公路发生的其他一般突发事件。

    4.1.2 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1)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12 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2)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损失,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12小时以上的。

    (3)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件,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5)在高速公路发生的其他较大突发事件。

    4.1.3 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1)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24 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2)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损失,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24小时以上的。

    (3)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件,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5)在高速公路发生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4.1.4 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1)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48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2)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损失,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48小时以上的。

    (3)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件,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5)在高速公路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和处理

    (1)发生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报警后通报区人民和记AG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0731-85881051)。事发地 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

    (2)发生Ⅲ级、Ⅱ级、Ⅰ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报警后立即按规定上报市人民和记AG、省人民和记AG及相关部门单位,并通报区人民和记AG和区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12122高速交警指挥中心。

    (3)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街道(镇)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4)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信息和现场音像资料。

    (5)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性质、时间、地点、程度(影响)、起因、已采取的先期措施、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处置建议、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区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单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调度邻近消防救援站及高速公路交警、路政、道路清障、卫生急救队伍进行救援,区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Ⅱ级、Ⅰ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区人民和记AG和区指挥部接报后,应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前期处置工作,并迅速向上级和记AG报告,由上级和记AG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高级别应急预案启动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同时启动。

    4.4 应急处置

    4.4.1 指挥调度

    接到救援报警后,接警单位要迅速上报区指挥部,按响应级别调度应急救援联动力量。

    4.4.2 应急联动响应

    (1)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先期救援工作。

    (2)消防救援部门接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报警需要救援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遇车辆落水、坠崖(沟、桥),发生火灾、爆炸,路桥设施垮塌,危险化学品泄漏,气象或地质灾害引起高速公路长距离堵塞,以及其他救援难度大的事故,根据需要调集大型起重设备或其他机械设备进行救援。

    4.4.3 现场处置

    区人民和记AG和各有关单位接到一般及以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4.3.1 紧急处置

    (1)在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协调过往车辆参与运送。

    (2)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3)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扑灭现场火灾,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爆炸。

    (4)公安其他部门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的疏散工作。

    4.4.3.2 救护和医疗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4.3.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4.4.3.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4.5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按照《雨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4.6 应急结束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现场被困人员全部解救、现场险情全部排除后,应组织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和清理。

    (1)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单位)组织拖离事故车辆。

    (2)消防救援部门在火灾扑灭后,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余火,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移交现场。

    (3)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单位)将应急救援中启用的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恢复至正常状态,对事故现场道路进行后续处理。

    (4)其他相关单位对现场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后续处理。在确认现场无危害隐患后,迅速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秩序,由区指挥部决定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

    6. 应急救援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努力构建统一协调、专业高效的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队伍保障体系。

    6.2 水电保障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区人民和记AG、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水电供应。

    6.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统一调度辖区内的医疗应急工作,开展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和因参与事故处置所导致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依法对事发路段出入口外围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5 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治安管制工作,要采取多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必要时,对事发现场和特定区域依法实行现场管制。

    6.6 人员防护

    在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事故正在或者可能对公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时,事发地人民和记AG和公安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

    6.7 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开展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培训。各街道(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公众的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检验并评估应急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4 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1

    长沙市雨花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响应流程图

    附件2 

    长沙市雨花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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