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记AG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15140
统一登记号:
YHDR-2024-010002
公开责任部门:
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6-17
生效日期:
2024-07-01
信息时效期:
2029-06-30
公开方式:
和记AG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和记AG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7    来源:区司法局

雨政办发〔2024〕9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和记AG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旅游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雨花经开区,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长沙片区雨花管委会,镇人民和记AG,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和记AG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和记AG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长沙市雨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企业从业者和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行业整体防灾抗灾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就近处置,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雨花区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旅行社组团在区域外或境外发生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在区应急委下设立雨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处置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区人民和记AG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人民和记AG协管调研员、区和记AG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文旅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文旅体局、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区委外事办、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事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各街道(镇)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文旅体局,由区文旅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1)统一领导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解决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的相关问题。

(4)向区人民和记AG、市文旅广电局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5)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

(6)组织开展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1)承担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督查、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

(3)核实因旅游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

(4)收集、汇总、研判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组织实施旅游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并提出对策。

(6)协助和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

2.2 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分工

区文旅体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发布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旅游预警信息发布、旅游安全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参与旅游突发事件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指导和督促全区旅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负责指导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媒体协调工作。

区委外事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外、涉港澳台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舆情监测,协调联动处置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协助全市做好猪肉、食糖、蔬菜等民生保障战略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价费管理和物价稳定工作,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区民宗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宗教因素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所在地做好旅游事故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害者的临时生活救助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经费予以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物资、旅游者或灾民的公路、水路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提供野生动物病源疫病的监测情况,协调处置森林公园的旅游突发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抢救伤病员和疾病防控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

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配合调查处理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参与协调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依法定职责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工作。

区金融事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排查、监测、预警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旅游景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提供相关交通警示信息,事件涉及区域的交通调整及人员疏散工作,协助相关旅游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消防救援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涉及环境污染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街道(镇):负责掌握属地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区和记AG和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做好属地救援、安抚及善后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期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应急工作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综合协调组:区文旅体局牵头,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街道(镇)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援组: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旅体局、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街道(镇)参加,负责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镇)协助,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街道(镇)配合。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街道(镇)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信息发布组: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及舆情监管相关工作。

善后处置组:事发地街道(镇)牵头,区民政局、区金融事务中心及有关保险机构、事发单位等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 专家组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部门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使用;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现场处置、救助技能培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预见可能发生影响行程、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旅游者告知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解释、劝导、安抚工作。通过优化服务等措施,稳定旅游者情绪,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尽可能避免旅游消费纠纷转化为旅游突发事件。

区文旅体局及事发地街道(镇)要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妥善处理旅游纠纷,尽可能地减少旅游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机制,旅游淡旺季周报制、黄金周和节假日日报制,实时监测突发事件和涉及旅游安全的有关信息,评估旅游突发事件风险,分析研判结果,及时报区人民和记AG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1)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系关注级别,不向公众发布。

(2)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部分人员人身安全。

(3)重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危及较多人员人身安全。

(4)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危及众多人员人身安全。

3.3 预警信息系统

3.3.1 接警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31-85880791,各街道(镇)公布接警电话。

3.3.2 预警信息通报

区相关部门单位在发布交通运输、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卫生防疫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通报。

3.4 预警信息处理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涉事经营者要立即向所在地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街道(镇)报告,各相关单位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发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事项等。

3.4.1 接警处理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和记AG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6号)规定时间和相关要求及时报告。

3.4.2 预警信息接受处理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收到旅游突发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确定预警等级,制定相应措施,报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并通报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3.4.3 预警发布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并及时向区人民和记AG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同时提请区人民和记AG报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相应的旅游预警警报。

3.5 预警预防行动

(1)当预警级别为Ⅳ级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并通知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当预警级别为Ⅲ级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动向,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3)当预警级别为Ⅱ级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动向,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当预警级别为Ⅰ级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3.6 预警解除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收到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后,及时向区人民和记AG报告,并通报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旅游者的伤亡程度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事件(Ⅰ)四级。

4.1.1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和被困,下同),或者死伤1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下受伤(包括中毒,下同)。

4.1.2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上60人以下受伤。

4.1.3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30人以上60人以下,或者6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

4.1.4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一次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受伤的。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1)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镇)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报告区人民和记AG和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关注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2)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镇)立即组织实施前期应急救援并报告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将情况上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镇)立即组织实施前期应急救援,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程序报请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上级指挥部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在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全区各级部门单位要畅通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接收,加强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系。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在必要时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处理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旅游团队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也可直接报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开展评估分析,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在接报1小时内报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局,同时通报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4.4 指挥与协调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事发地街道(镇)进行应急救援。协调事发地相邻街道(镇)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应急处置基本步骤

事发旅游团队和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主体,事发后应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联系事发地街道(镇)进行救援。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救援时,可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封锁事发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清理旅游突发事件现场。

4.5.2 应急处置特别程序

(1)自然灾害、旅游交通事故、重大传染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消防安全事故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处置;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予以积极配合。

(2)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组织救援;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予以积极配合。

(3)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除积极采取措施救援外,应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区文旅体局、区委外事办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侨台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旅游社领队应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和有关机构,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同时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

4.6 社会力量动员参与

区人民和记AG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等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给于支持、配合。

4.7 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的相关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和记AG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影响。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事件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应的牵头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5.4 分析评估

应急结束后,区文旅体局、事发地街道(镇)及旅游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开展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2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根据相关规章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和应急救援管制顺利开展。

6.3 通信和电力保障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包括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专家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区发展改革局协调电力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分别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和电力保障。

6.4 装备保障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为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及人员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设备,保证应急响应时的需要。

6.5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各类专项资金,确保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管理科普宣教等资金需求。

6.6 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加强对本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3 监督检查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缩写语的定义和说明

旅游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者:主要指以旅行游览为目的,以团队或散客形式出行的人员。

境外游客: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旅游者,港澳台旅游者比照境外旅游者身份对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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